病主法 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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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病人自主權利法 - 维基百科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簡稱病主法),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。相較於在台灣施行已久的《安寧緩和醫療 ...
- 2【衛福部公告】修正: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...
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告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「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 ...
- 3衛福部發布11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- 衛生福利部
衛福部表示,病主法第14條明定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人,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,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 ...
- 4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- 病人自主權利法專區
可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上述醫療處置,所應符合的五種臨床條件:(1)末期病人、(2)不可逆轉之昏迷、(3)永久植物人、(4)極重度失智、或(5)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、無法治癒且無 ...
- 5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碩士論文
臨床業務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最相關的專科醫師,如腫瘤科,神經科,精神科,家 ... 四,極重度失智. 五,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,疾病無法治癒且.